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創(chuàng)制的親子鑒定推定以實現親子確認訴訟的確定性解決為目標,主要的缺陷是模糊了舉證證明責任制度的程序地位、與舉證證明責任的程序功能相悖、適用條件模糊。作為其理論依據的證明妨礙理論難以為親子鑒定推定提供正當性,事實上域外很少有采用親子鑒定推定的立法,即使個別采親子鑒定推定立法例的國家,司法中對之的適用也非常謹慎。應對親子確認訴訟中,當事人一方拒絕配合協助鑒定的情況,可以堅持直接強制為原則,并輔之鑒定材料的替代獲取。
親子關系訴訟中的親子鑒定推定及其改革
2020-11-04 22:36:14 來源: 科鑒基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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